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4210R/2021-00143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2月28日
标  题: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收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办〔2020〕13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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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收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

挂钩项目收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收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28



柳州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收益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收益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收益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厅发〔2018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流转的收益资金、增减挂钩项目城镇建新区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是指节余指标流转后各县(区)所取得的交易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镇建新区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经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批复立项的增减挂钩项目中划为城镇建新区的商住、商服地块,经招拍挂出让所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第四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项目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统筹发展。

第五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六条 增减挂钩项目资金来源

(一)节余指标流转交易资金:包括跨省流转节余指标的交易资金;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区)流转节余指标的交易资金;本县(区)范围内流转节余指标的交易资金。

(二)城镇建新区出让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七条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办理资金结算。涉及城镇建新区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先统一进市、县财政,由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各项成本核算后,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净收益返还。

第八条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专项用于项目拆旧区补偿、搬迁农民安置、拆旧区复垦、后期管护、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增减挂钩项目验收、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改善、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

(一)项目拆旧区补偿支出:主要用于拆旧区农民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桂政办发〔201712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并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搬迁农民安置支出:用于拆旧区农民安置住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农民新村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项目拆旧区复垦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农民旧房拆除清理、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产生的支出,以及土地培肥等方面支出。

(四)复垦地块后期管护支出:用于复垦地块围护设施、标识牌、地力提升、管护人员费用等支出。

(五)扶贫开发支出:通过增减挂钩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县(区),可通过支出预算安排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补助、安置点征地费用等脱贫攻坚工作

(六)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支出:对本县(区)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形成的债务,在统筹各方面资金后仍无法偿还的部分,可从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中安排支出。

(七)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支出:为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各县(区)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交易后,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厅发〔201833号)文件要求的比例,从节余指标交易收益中划拨资金归项目区村民合作社所有。

(八)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实际成本和合理利润支出:社会资本参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的,由项目所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项目实施业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以审计报告核定的项目实际成本为准。同时,社会投资方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度贫困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7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成本,获得的利润应根据社会资本投入项目实际支出成本控制在桂政办发〔2018137号确定的比例范围内。

(九)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支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农村发展,各县(区)在根据上级安排编制实用型村庄规划时,规划编制经费可从增减挂钩收益资金中编制预算列支。

(十)增减挂钩项目验收支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的经费可以从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中支出。

(十一)改善项目区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支出:在支出以上项目费用后仍有资金盈余的,可用于项目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项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等方面。

(十二)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县(区)政府批准后,本县(区)节余指标流转交易收益资金可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支出。

第九条各城区政府申请使用其实施的增减挂钩项目涉及城镇出让地块净收益资金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重点支持城区建设发展。

第十条增减挂钩收益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增减挂钩收益资金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全额缴入国库,增减挂钩收益资金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增减挂钩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增减挂钩收益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由于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动涉及本办法有关内容调整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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