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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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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政发〔2019〕3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区渔船清理和渔民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发〔2019〕38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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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发〔2019〕3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区渔船清理和渔民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柳政发〔2019〕3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州市区渔船
清理和渔民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区渔船清理和渔民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
柳州市区渔船清理和渔民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护柳江市区河段渔业资源,为打造“百里柳江”景区奠定更好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市河长办的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妥善解决市区渔船停泊、作业与城市管理、渔业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
二、工作目标
本着尊重事实、照顾民生、简便快速原则,对在柳江露塘至红花电站河段及其支流和洛清江雒容镇连丰村马步河口至雒容镇盘古村大糯屯与鹿寨江口乡交界处河段及其支流范围内停泊、作业的登记在册渔船进行清理,并给予渔船所有人相应的补偿和安置,为保护柳江市区河段渔业资源,为打造“百里柳江”景区奠定更好基础。
三、补偿安置对象
(一)在市行政审批部门登记在册,所有人持有《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在柳江露塘至牛蹄崖河段及其支流和在洛清江雒容镇连丰村马步河口至雒容镇盘古村大糯屯与鹿寨江口乡交界处河段及其支流范围内停泊、作业的渔船,共计357艘,其中354艘渔船所有人为市区户籍人员,3艘渔船所有人为非市区户籍人员。
(二)在柳江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所有人持有《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并拥有鱼峰区里雍镇立冲村户籍,在牛蹄崖至红花电站河段及其支流范围内停泊、作业的渔船,共计68艘。
需要清理渔船共计425艘,详细花名册见附表4。
四、补偿安置办法
(一)发放综合安置费
1.补偿档次划分
所有被清理渔船以船为单位发放综合安置费,补偿内容包括渔船每年的捕捞收入、获得的政策性补贴收入(含渔业用油补贴和禁渔期生活补助)、渔船回收等项目,根据渔船的性能、渔船所有人性质和户籍情况,将需要清理的425艘渔船分成6个档次进行补偿。第1-4档,参照渔业油价补贴办法,根据船长和功率分4个档次;第5档为没有享受渔业油价补贴的非机动渔船和机动辅助船;第6档为特殊人群的渔船,包括在职职工的渔船和非市区户籍的渔船。
2.补偿标准
对不同档次的渔船,根据捕捞收入、渔业用油补贴、禁渔期生活补助、渔船回收等项目进行测算补偿标准,其中捕捞收入、渔业用油补贴、禁渔期生活补助按补偿三年进行测算,渔业用油补贴按2017年度的补贴数进行测算。渔船回收补偿按渔业用油补贴的船长和功率档次划分标准进行一次性测算。
各档次具体划分、补偿标准和所属档次渔船数量如下:
(1)第1档:船长≥12米(且15千瓦以上),补偿12.25万元(其中捕捞收入补偿6.9万元、渔业用油补贴2.55万元、禁渔期生活补助0.6万元、渔船回收补偿2.2万元),2艘。
(2)第2档:10米≤船长<12米(且11千瓦以上),补偿11.3万元(其中捕捞收入补偿6.9万元、渔业用油补贴1.8万元、禁渔期生活补助0.6万元、渔船回收补偿2万元),63艘。
(3)第3档:8米≤船长<10米(且9千瓦以上),补偿10.8万元(其中捕捞收入补偿6.9万元、渔业用油补贴1.5万元、禁渔期生活补助0.6万元、渔船回收补偿1.8万元),145艘。
(4)第4档:船长<8米,补偿10.3万元(其中捕捞收入补偿6.9万元、渔业用油补贴1.2万元、禁渔期生活补助0.6万元、渔船回收补偿1.6万元),202艘。
(5)第5档:非机动渔船和机动辅助船,此类渔船不补偿渔业用油补贴,各分一个等次。
①非机动渔船:补偿8.9万元(其中捕捞收入补偿6.9万元、禁渔期生活补助0.6万元、渔船回收补偿1.4万元),2艘。
②机动辅助船:补偿9.5万元(其中捕捞收入补偿6.9万元、禁渔期生活补助0.6万元、渔船回收补偿2万元),1艘。
(6)第6档:特殊人群(在职职工和非市区户籍渔船所有人)的渔船。此类渔船再分四个等次。在职职工渔船,此类渔船不补偿捕捞收入,依据该渔船原获得渔业用油补贴的档次分为职工渔船1-3三个等次。非市区户籍渔船单列一个等次。
①职工渔船1:原获得渔业用油补贴第2档,补偿4.4万元(其中渔业用油补贴1.8万元、禁渔期生活补助0.6万元、渔船回收补偿2万元),1艘。
②职工渔船2:原获得渔业用油补贴第3档,补偿3.9万元(其中渔业用油补贴1.5万元、禁渔期生活补助0.6万元、渔船回收补偿1.8万元),2艘。
③职工渔船3:原获得渔业用油补贴第4档,补偿3.4万元(其中渔业用油补贴1.2万元、禁渔期生活补助0.6万元、渔船回收补偿1.6万元),4艘。
④非市区户籍渔船:补偿10.3万元,(其中捕捞收入补偿6.9万元、渔业用油补贴1.2万元、禁渔期生活补助0.6万元、渔船回收补偿1.6万元),3艘。如渔船所有人不接受清理,可依法申请将渔船迁移至户籍所在地继续从事捕捞活动,不发放任何补偿。
综合安置补偿标准测算办法和预算结果见附表1。
3.渔船回收原则
所有被清理渔船,以渔船所有人自愿为原则予以回收。不愿意被回收的渔船由渔船所有人在城区(新区)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自行拆解,渔船拆解后,方可发放综合安置费中的捕捞收入补偿和政策性补贴补偿,不发放渔船回收补偿。
(二)享有社会保障政策
经甄别,具有渔民身份的人员,将享有相关社会保障政策。非市区户籍渔船所有人因不在《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暂行办法》(柳政发〔2017〕30号)规定之列,不作渔民身份甄别。
1.渔民身份甄别方法(按以下顺序进行甄别)
(1)渔船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甄别为非渔民。
①拥有土地、被征土地的农民;
②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退休的职工。
(2)渔船所有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甄别为渔民。
①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居民户口簿》上记载有渔民、渔业劳动者、渔业、渔业社、捕鱼等涉渔工作情况的;
②2006年12月31日前,渔船所有人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登记在册,持有《内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内河渔船检验证书》及《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的;
③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船民证》等证件的;
④旧“户口本”(或复印件)上有涉渔工作情况记载的;
⑤公安部门根据户籍档案查询,证明渔船所有人旧的“户口本”上有涉渔工作情况记载的。
2.享有养老保险政策
渔民的养老保险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7〕30号)标准执行。
(1)各城区(新区)与渔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日期视同于征地基准日(简称“基准日”);
(2)渔民养老保险补贴金额按照征地面积为1亩的标准进行计算(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
(3)符合条件的渔民纳入柳州市被征地养老保障生活补助政策范畴(依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7〕30号))。
(4)根据上述政策,渔民享有养老保险政策的标准如下:
①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用于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补贴,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日期的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贴金额为40156.8元。该补贴须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休待遇后,补贴金额还有剩余的,可以一次性发放;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休待遇时,补贴金额还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并计算养老金)。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补贴。
②按基准日计算,女性满40岁、男性满45岁的渔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到达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80个月(15年),可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7〕30号)文件精神,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在足额缴纳保费后,享受按月领取生活费及政府代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年代缴满180个月止)待遇。
已超龄人员,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7〕30号)文件精神,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在足额缴纳保费后,享受每月领取生活费待遇。
3.享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渔民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
(2)渔民按现行政策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3)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渔民及其家庭,按照政策规定纳入相关救助范围;
(4)对渔民户籍迁移的,按居住地给予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5)对渔民子女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迁移确需跨县(区)转学的,由县、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
(6)给予符合条件的渔民办理失业手续。
五、工作步骤
(一)工作启动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完成入户政策宣传和调查核实,确保渔船所有人的身份、户籍、住房、渔船等信息准确无误,核实渔民社会保障方面的需求。核准和落实补偿经费。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起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柳州市区中心水域设置严管区域的通告》,报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二)补偿安置阶段(2020年1月底前)
2020年1月31日前(含31日),渔船所有人与城区(新区)政府(或政府指定的责任部门)签订渔船清理补偿协议的,按应发综合安置费总额的100%发放,超过该时间点,原则上不再办理补偿安置相关手续。
2020年1月底前,完成《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渔船船牌和渔船收回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综合安置费。对回收渔船的拆解和渔船证书注销工作(渔船未经回收的,按照本方案的“渔船回收原则”执行)。对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渔民,落实养老保险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子女转学、户籍迁移等事项。
(三)后续管理准备阶段(2020年2月底前)
完成渔船清理工作的材料归档和工作总结;完成“严管区域”的划定,并颁布生效;“严管区域”执法工作准备。
(四)后续管理阶段(2020年3月1日开始)
根据颁布生效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柳州市区中心水域设置严管区域的通告》,2020年3月1日起,柳江露塘至红花电站河段及其支流和洛清江雒容镇连丰村马步河口至雒容镇盘古村大糯屯与鹿寨江口乡交界处河段及其支流水域为“严管区域”。
对不愿接受清理,并在“严管区域”停泊、作业的渔船,由相关单位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具体责任江段划分如下:
1.柳江白露大桥至至红花电站及其支流:捕捞作业和停泊均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2.柳江白露大桥至露塘及其支流:捕捞作业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停泊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3.洛清江雒容镇连丰村马步河口至雒容镇盘古村大糯屯与鹿寨江口乡交界处及其支流:捕捞作业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负责,柳东新区社会事务局给予配合。停泊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
六、组织机构
为加强工作组织领导,成立柳州市区渔船清理和渔民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朱富庭 副市长
副组长:赵索军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曾和平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黄庆麟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生态环境局、柳南区人民政府、柳北区人民政府、城中区人民政府、鱼峰区人民政府、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柳东新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工作的协调组织,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于保田副局长担任。
七、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协调推进市区渔船清理和渔船所有人补偿安置工作,牵头起草相关实施方案和细则;将工作进行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单位;收集各项意见、进度,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并对各项工作进行总结、汇报、宣传;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非市区户籍渔船的补偿安置。负责对“严管区域”内管辖江段违规捕捞作业的渔船进行处罚。
(二)市城管执法局:根据需要协助各城区(新区)开展渔船所有人调查摸底调查;协助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严管区域”内管辖江段的执法;牵头起草“严管区域”通告,报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三)市公安局:负责治安工作和协助各城区(新区)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渔民户口迁移工作;提供渔民甄别过程中户籍档案的查询;配合相关单位对“严管区域”内不愿意接受清理的渔船进行查处;监控非正常性上访、群体性事件以及不良网络舆情的传播,保障市区渔船清理和渔民补偿安置工作秩序。
(四)市财政局:负责补偿所需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经费的筹措及资金管理。
(五)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不含原柳江区渔船)注销工作,停止办理市区渔船证书相关业务。
(六)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及其家庭,按政策规定纳入相关救助范围。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渔民,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相关保障。负责渔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就业援助工作。
(八)市教育局:完成渔船清理和渔民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因户籍迁移产生的就学安置工作。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渔民落实保障性住房。
(十)市信访局: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处理渔船所有人上访事件。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渔船拆解地点的选定和拆解过程中危废品处置的指导和监督。
(十二)柳南区人民政府、柳北区人民政府、城中区人民政府、鱼峰区人民政府、柳江区人民政府、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柳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渔船所有人调查、安置和清理补偿工作;负责对渔船清理和渔民补偿安置过程中本辖区的宣传、动员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成立工作机构,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实施渔船清理、渔民补偿安置和落实渔民养老保险政策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补偿渔船所有人下达相关文书,核准渔船所有人身份和渔船相关信息,签订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收回《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渔船船牌和渔船,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综合安置费;统一到市行政审批局或柳江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渔船证书;在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对回收的渔船进行拆解;对原渔船停泊地进行清理复绿并阻断停泊地道路;负责筹措本城区(新区)户籍渔船所有人所需补偿金额总额30%的资金部分及专项工作经费。部分城区(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严管区域”内管辖江段的执法。
八、经费初步概算
(一)综合安置费预算
根据渔船分档、补偿标准和渔船数量,所需经费预算如下:
第1档:补偿12.25万元,2艘,预算经费24.5万元。
第2档:补偿11.3万元,63艘,预算经费711.9万元。
第3档:补偿10.8万元,145艘,预算经费1566万元。
第4档:补偿10.3万元,202艘,预算经费2080.6万元。
第5档:非机动渔船和机动辅助船各分一个等次。
①非机动渔船:补偿8.9万元,2艘,预算经费17.8万元。
②机动辅助船:补偿9.5万元,1艘,预算经费9.5万元。
第6档:再分四个等次,在职职工渔船分职工渔船1-3三个等次,非市区户籍渔船单列一个等次。
①职工渔船1:补偿4.4万元,1艘,预算经费4.4万元。
②职工渔船2:补偿3.9万元,2艘,预算经费7.8万元。
③职工渔船3:补偿3.4万元,4艘,预算经费13.6万元。
④非市区户籍渔船:补偿10.3万元,3艘,预算经费30.9万元。
上述共计需要补偿经费4467万元。市区户籍渔船的综合安置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70%,相关城区(新区)承担30%。非市区户籍渔船的综合安置费由市财政承担。
清理渔船各档次分布和财政资金分担情况见附表2。
(二)渔民养老保险财政资金预算
经各城区(新区)甄别,共有260人具有渔民身份,所需养老保险财政资金预算如下:
1.养老保险政府补贴
(1)预算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54号)文件:201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6928元/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文件:征地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
(2)预算
所有具有渔民身份的人员均享有此项补贴,共计260人。渔民每人参加社会保险财政补贴参照征地面积1亩的标准计算:66928元×60%= 40156.80元。260人总共需要1044.08万元。
2.养老保障生活费
(1)预算依据
《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暂行办法》(柳政发〔2017〕30号),按基准日计算,女性满40岁、男性满45岁,享有此项。
(2)预算
具有渔民身份的260人中,有190人符合条件。按照2019年的缴费标准,2020年到达退休年龄计算,平均生活费约980元/月,每年需11760元/人,根据人均寿命75岁计算,平均最低发放年数为15年,190人需支出3351.60万元,年均需要223.44万元。
3. 代缴职工养老保险
(1)预算依据
《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补助基金暂行办法》(柳政发〔2017〕30号),按基准日计算,女性满40岁至55岁、男性满45岁至60岁,享有此项。
(2)预算
具有渔民身份的260人中,有159人符合条件。根据人员的出生年月计算,按照2019年职工养老保险60%档次标准计算,后续按12%的增长幅度,最长代缴时长为15年算,每年人均需要代缴0.66万元,共需1574.1万元。
上述渔民养老保险共需财政资金5969.78万元,由市本级财政承担70%经费,相关城区(新区)承担30%经费。
各城区(新区)渔民数量和养老保险财政资金分担情况见附表3。
上述两项(即综合安置费和渔民养老保险财政资金),需要财政资金共计10436.78万元。其中2020年需要支付综合安置费4467万元和第一年渔民养老保险财政资金1372.46万元,共计5839.46万元,剩余渔民养老保险财政资金4597.32万元将在今后14年内支付,年均支付328.37万元。
(三)风险担保金
按总投资5%计,需要500万元。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四)危废品处置经费
按每艘船100元计,需要4.25万元。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总预算为10941.03万元。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相关责任单位、各城区(新区)主要领导要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对此项工作具体负责。各城区(新区)要成立工作机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报柳州市区渔船清理和渔民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抓好具体工作方案的落实,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各责任单位要按本方案要求主动开展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附表5)。柳州市区渔船清理和渔民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及时跟踪安置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三)加大宣传,形成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市区渔船清理和渔民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争取渔船所有人和社会各界的配合。
(四)和谐安置,确保稳定
各相关部门、城区(新区)政府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要求,随时掌握社情动态,按规定兑现政策,充分做好渔民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十、附则
渔船所有人是指本方案清理范围内持有《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人员。
渔民是指经各城区(新区)按一定标准甄别确认具有渔民身份的人员。
附表:1. 综合安置补偿标准测算办法和预算结果
2. 清理渔船各档次分布和财政资金预算表
3. 渔民数量和养老保险财政资金预算表
4. 市区登记在册渔船所有人花名册和补偿档次
5. 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各单位责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发
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9年11月28日印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