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4210R/2021-73925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08日
- 标 题: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柳州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柳政发〔2021〕10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3月10日
- 效力状态:
- 文件下载:
- 相关解读: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柳州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现将《柳州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柳州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不能实施原因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
现役军人申领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身份证明是指: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部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本人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
部门规章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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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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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六条第五项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法规 |
柳州市行政审批局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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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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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离职证明 |
离职提取公积金 |
《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第4.2.1条: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解除书,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积金缴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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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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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保证明 |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确认 |
1.【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住建部第45号令修正)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桂建管[2013]17号)第二条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评标专家,以及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人员,须通过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登录相关诚信信息,办理诚信卡,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的电子身份识别证件。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员或专职投标员诚信卡申领,由企业负责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在有效聘用期内的劳动合同;3.近期6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
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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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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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金落实证明 |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备案 |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三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部门规章 |
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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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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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购买政策性住房和享受住房补贴情况证明 |
用于办理房改房购房手续和申请住房补贴,审核职工家庭在外地是否已购买政策性住房或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 |
【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桂政发[1998]63号):“(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贴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
规范性文件 |
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职工或配偶工作地(非本市)或户籍所在地(非本市)负责政策性住房和住房补贴的职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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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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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同意举办者出资参与办学证明文件(以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
法律、行政法规法规 |
教育行政机关 |
国有资产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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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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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具有两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第二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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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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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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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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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证明 |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
部门规章 |
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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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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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