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4210R/2021-147106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27日
- 标 题:
- 柳政发〔2021〕3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承接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发〔2021〕32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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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
柳政发〔2021〕3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承接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桂政发〔2020〕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2号)要求,做好我市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建设用地审批职权的工作,提高用地保障和服务水平,确保用地审批职权“接得住、管得好”,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除柳州市本级中心城市外)批次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柳州市人民政府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程序
(一)各县乡(镇)批次用地,由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柳江区、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乡(镇)批次用地,由柳江区、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办,经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本级乡(镇)批次用地,由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承办,各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涉及土地征收的,采取一套审批流程,一个请示文(两个请示事项),两个批复文(受权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和受委托审批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方式办理。
(二)县级城市批次用地,由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经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审查,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城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涉及土地征收的,采取一套审批流程,一个请示文(两个请示事项),一个批复文(受委托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方式办理。
(三)乡(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发,使用市人民政府信函格式文件,并加盖市人民政府公章。
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城市批次(除柳州市本级中心城市外)用地批准文件由市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代拟,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信函格式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并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三、其他事项和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人民政府实施审批时,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用地:
1.用地不在自治区授权或委托的审批权限范围的;
2.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
3.用地未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4.用地未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
5.被征收土地的界址、地类、面积不清楚,权属有争议的;
6.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
7.用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
8.用地报批材料不齐全的;
9.用地未按照要求完成征地前期手续的;
10.未缴纳相关税费的;
11.其他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的。
如审批事项业务因隐瞒、不如实申报材料,造成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造成损失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承担相应责任。对隐瞒、伪造材料的相关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规范征地前期程序。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审查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对不符合征收集体土地条件、未按规定完成征地相关前期工作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重点对是否符合征地条件范围、是否完成征地前期工作进行审查,确保已依法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及听证、组织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前期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因行使委托审批事项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承担具体行政复议答复、应诉责任的,由用地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办并负责准备和提交被复议、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相关材料,代拟书面答复或答辩意见,并代市人民政府参加诉讼;涉及行政赔偿的,由用地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权,不再授权或委托其他部门实施。对在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审批事项工作过程中有过错的,或出现重大问题导致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收回审批权限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五)信息公开工作。由各县区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按现行相关规定将征地前期材料自行在门户网站等相关渠道进行公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