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1299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政规〔2018〕1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规〔2018〕12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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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8〕1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柳 州 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规〔2018〕1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推进
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4日
柳州市关于加快推进
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1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上市(挂牌)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柳州市经济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措施: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抢抓我国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机遇,以扩大直接融资、壮大企业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为目标,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主、政策扶持的指导方针,加强服务,分类指导,扎实开展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目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按照“培育储备一批、启动运作一批、申报上市(挂牌)一批”的总体思路,力争到2020年末,显著提高我市证券化比率,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素健全、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政策执行原则
本政策服务于我市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重点扶持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其资格由柳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等因素审核确认,获准进入的企业须在政府指导下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并按季度上报上市推进进度,实行上市时间倒逼机制。
三、企业上市扶持政策
(一)安排改制上市前期工作经费
市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作为引导企业改制上市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用于组织、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投行高管等组建柳州市上市专家服务团,每半年邀请专家来柳,对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上市(挂牌)诊断及企业战略规划等。
2. 用于开展上市(挂牌)宣传及多层级专项培训工作。每年安排2-3批次拟上市(挂牌)企业董事长赴国内知名大学学习资本市场知识,增强合理利用资本市场意识;邀请证券资深专家来柳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董秘进行培训,增强企业上市实战能力;面向拟上市(挂牌)企业财务人员开办专项培训班,提升企业财务规范程度等。
(二)财政补助奖励政策
1. 对注册地在我市,拟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或拟赴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奖励400万元人民币,分阶段拨付:
第一阶段,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经广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的,补助60万元。
第二阶段,对签署保荐协议并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补助100万元。
第三阶段,报证监会审核并成功上市后,奖励240万元。
2. 对纳入柳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给予100万元补助,分阶段拨付:
第一阶段,拟挂牌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补助20万元。
第二阶段,对成功完成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补助80万元。
3. 对纳入柳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由市政府安排财政资金给予30万元补助,分阶段拨付:
第一阶段,在政策实施有效期内,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二阶段,企业成功完成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以上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用于上市或挂牌工作的相关费用。
4. 企业战略规划补助
企业在完成咨询机构为企业编制战略规划后,可申请战略规划补助,补助标准以不超过试点企业支付给咨询机构劳务报酬总额为限,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原则上每家试点企业补贴15万元,个别拟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或拟赴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补助额度到50万元。
5. 企业上市成功以后,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权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1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融资额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5000万元,追加2万元奖励。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给予最高限额100万元奖励。
6.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其主要生产经营纳税地在我市的,或从其他城市搬迁至我市注册的,视同改制上市(挂牌),享受相关同等优惠政策及财政补贴。
对成功完成转板的企业,符合区域股权挂牌转“新三板”的企业,比照第2条相关奖励政策执行;对符合“新三板”转主板、创业板的企业,比照第1条相关奖励政策执行。
7. 为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间接融资支持,鼓励各银行和担保公司依法提高授信额度,优先安排贷款,扩展相应权限,转变服务方式,通过创新质押方式、积极开展转贷业务和反担保等有效措施,满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8. 每年对推进企业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县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9. 积极鼓励和引导从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参与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对政策实施期内在我市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并对我市辖区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的,在其投资企业完成辅导备案后,按实际注册资本金1.5%给予奖励,对指导并帮助企业实现“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10. 给予金融机构奖励。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各10万元,在企业完成上市后一并奖励。
11. 加大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奖励力度。对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柳州市按实际发生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2. 支持我市上市企业发展,按照当前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确定的税收分成比例和相关税收政策,上市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我市交易减持已解禁限售股交易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25%的比例给予补助奖励到个人。
四、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在我市注册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入柳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突出产业政策支持,对纳入柳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导向的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纳入柳州市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的高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科研、住房、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充分发挥柳州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上市的统筹推进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相关工作汇报,研究重大事项。市金融办要发挥好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牵头推动柳州市拟上市(挂牌)企业发展,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事项,要实行“一站式”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
(三)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现场办公会,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现场办公”的原则,及时解决制约上市(挂牌)企业在关键环节的重要问题。
七、规范企业上市政策
(一)证券中介机构受理柳州市相关业务必须及时向市金融办报备;与未报备的证券中介机构合作的企业将不予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等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5天后,要主动向市金融办报备相关信息,否则不予享受奖励补助待遇;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三)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为企业办理改制上市相关事项时,依据情况与市金融办进行沟通,若出具有关上市相关文件时应知会市金融办。
(四)企业在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视同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迁入我市的上市(挂牌)企业未享受原注册地上市补助政策的,经核实后,可适用本措施有关资金扶持政策规定。
(五)享受第1.2.3条资金补助的企业,如两年内迁出柳州市,应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2016年10月1日后至发文期间已开展的业务按照此政策执行。
附件:柳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
附件
柳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
一、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四板)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主营业务突出;
3.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能证明在未来一年内弥补;
4. 企业两年内税后利润为正且累计最低达到1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5. 企业自主自愿且企业和法人代表诚信度高,三年内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6. 企业条件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两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 符合境内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行业地位突出,有较强的竞争力,龙头带动作用强,国家优先鼓励支持发展的行业;
4.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运行模式新颖,产品具有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高,出口创汇比重大;
5. 企业近两年税后利润为正且累计最低达到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近一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自主自愿且企业和法人代表诚信度高,三年内没有任何不良记录;
6. 企业条件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三、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达到或接近证监会有关企业上市的相关条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市政协。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