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135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文档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政规〔2018〕69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规〔2018〕69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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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8〕69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 州 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规〔2018〕69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 号)精神,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8〕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修复提升湿地功能,规范利用行为,为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和建设美丽柳州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全市所有湿地均纳入监管保护范围,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权属单位分级管理责任,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和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2. 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在坚持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4.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林业部门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5. 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完善湿地资源监管体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湿地生态系统行为。
(三)总体目标
至2020年,全市湿地保有量42126公顷不减少,其中自然湿地不低于86.5%即36448公顷;湿地保护率5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1. 建立组织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发改、规划、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旅游发展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 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参照自治区湿地等级划分标准,将全市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交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及分级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其中,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保护责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面积8公顷以上(含8公顷)的湿地按照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 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市级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跨县级行政区域湿地的保护修复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与协调。各县区要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方式,提高湿地保护率。在重要湿地可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到2020年,每个县至少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2处以上,并相应建立保护管理体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 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补偿办法,建立稳定的湿地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完善湿地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构建政府补偿与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补偿体系。(市发改委、财政局牵头;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5. 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湿地保护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组织实施。(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政府负责落实)
6. 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按照第二次湿地普查数据,将全市42126公顷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标,逐级分解到各县区。统筹实施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工作,市发改、国土、林业、财政负责研究制定湿地总量管控制度和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完善审批制度。各县区要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及要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权属单位,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新增湿地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按要求报自治区验收,通过建立新增湿地储备库进行储备和增减核销。(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 建立完善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湿地管理权属单位对所管辖的湿地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实行保护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 提升湿地生态功能。自治区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出台后,各责任单位要对照标准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不断提升生态功能。总体要求到2020 年,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市林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完善湿地修复制度。
9. 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征收、占用湿地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由征收占用单位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对因历史原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利益遭受破坏退化的,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属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0. 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要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重要湿地”。重点推动湿地污染治理、湿地植被恢复、动物与栖息地恢复、水源涵养林建设、湿地入侵物种防控、生态补水等各项工程建设。(市林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1. 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同时在城镇规划和建设阶段,严禁占用、破坏与填埋湿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有利条件。并在编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时,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湿地小镇、湿地乡村,采取各种方式增加湿地面积。(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2. 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湿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湿地修复工程方案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3. 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实施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湿地监测评价。(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4. 完善湿地监测体系。完善全市湿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建设,健全监测数据共享制度。(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5. 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将湿地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林业部门,适时向社会发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保护修复湿地、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16. 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各湿地主管部门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控制度,合理确定湿地相关资源利用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禁止擅自征收、占用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当包含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征收、占用湿地的,由市林业会同国土、环保部门以及拟被征收、占用湿地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通过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市林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7. 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逐步建立重要湿地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属违法占用湿地的,由林业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能依法查处。探索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湿地执法机制。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实施时间安排
(一)研究启动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并上报市政府组织实施《柳州市湿地保护总体规划(2017—2035)》。同时根据《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市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出台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湿地总量管控制度等配套规章制度。各县要根据实际研究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全面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7月至12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全市各地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验收考评,各地区组织对所辖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验收考评,同时通报验收考评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柳州市湿地保护领导小组”,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
(二)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
进一步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督查小组,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每年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县(区)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情况、信息公开情况、违反规定的处理情况,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依法依规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启动追责机制,责令限期整改。(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将湿地保护修复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形成社会、个人多渠道投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加强宣传教育。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丰富湿地保护修复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渠道,宣传普及湿地科普知识;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一批湿地保护教育基地,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和组织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园林局、旅发委等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附件:1. 柳州市湿地面积总量目标管控表
2. 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主要任务分解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发
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印发
附件1 柳州市湿地面积总量目标管控表 | |||||||||||||||
单位: 公顷 | |||||||||||||||
县 区 | 总 计 | 自然湿地 | 人工湿地 | ||||||||||||
湿地 斑块 | 湿地 总面积 | 河流湿地 | 湖泊湿地 | 泛洪平原 | 草本沼泽 | 库塘 湿地 | 水产 | 运河输水 | |||||||
永久性 | 季节性 | 永久性 | 季节性 | ||||||||||||
城中区 | 1 | 1032.91 | 103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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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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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柳北区 | 32 | 1382.35 | 880.79 |
| 15.88 | 9.08 | 8.18 |
| 297.35 | 161.79 | 9.28 | ||||
鱼峰区 | 31 | 2405.51 | 1843.52 |
| 31.4 |
|
|
| 282.77 | 247.82 |
| ||||
柳南区 | 9 | 231.96 | 166.19 |
|
|
|
|
| 65.77 |
|
| ||||
柳江区 | 61 | 4140.63 | 2871.97 |
| 28 | 116.52 | 144.95 |
| 969.17 | 10.02 |
| ||||
柳城县 | 82 | 5908.28 | 3893.39 |
|
|
| 185.79 |
| 1829.1 |
|
| ||||
鹿寨县 | 129 | 6694.43 | 5834.41 | 15.14 | 8.99 | 12.84 | 154.77 | 11.46 | 656.82 |
|
| ||||
融安县 | 96 | 5597.32 | 4637.28 | 40.31 |
|
| 21.14 |
| 898.59 |
|
| ||||
融水县 | 200 | 9066.84 | 8755.28 |
| 14.77 |
| 47.75 |
| 230.33 | 18.71 |
| ||||
三江县 | 83 | 5648.42 | 5482.92 |
|
|
| 16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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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 他 |
| 17.35 | 17.35 |
|
|
|
|
|
|
|
| ||||
合 计 | 724 | 42126 | 35416.01 | 55.45 | 99.04 | 138.44 | 728.08 | 11.46 | 5229.9 | 438.34 | 9.28 | ||||
注:参照2011年第二次全国湿地普查数据。 | |||||||||||||||
附件2 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主要任务分解表 | |||||||||||||||
内容 | 主要任务 | 部门职责 | 完成时间 |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1.建立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 市林业局 | 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园林、旅发等12个成员单位 | 2018年12月 | |||||||||||
二、健全湿地保护制度 | 2.制定柳州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 | 市林业局 | 联席会其他12个成员单位 | 2018年12月 | |||||||||||
3.完善湿地管理体制 | 市林业局 | 联席会其他12个成员单位 | 2019年12月 | ||||||||||||
4.制定柳州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 | 市发改委 | 林业、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水产畜牧 | 2019年6月 | ||||||||||||
三、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 5.制定湿地保护总体规划 | 市林业局 | 联席会其他12个成员单位 | 2018年6月 | |||||||||||
6.落实湿地总量管控 | 市国土局 | 联席会其他11个成员单位 | 2018年12月 | ||||||||||||
7.制定柳州市湿地保护修复考核评价体系 | 市林业局 | 联席会其他12个成员单位 | 2018年12月 | ||||||||||||
8.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 市林业局 | 国土、住建、农业部门 | 2020年6月 | ||||||||||||
四、建立湿地修复制度 | 9.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 市林业局 | 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农业 | 2019年6月 | |||||||||||
10.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 | 市林业局 | 联席会其他12个成员单位 | 2019年6月 | ||||||||||||
11.加强湿地修复成效监督 | 市林业局 | 联席会其他12个成员单位 | 2020年6月 | ||||||||||||
五、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 12.实施湿地监测评价 | 市林业局 | 联席会其他12个成员单位 | 2020年6月 | |||||||||||
13.完善湿地监测体系 | 市林业局 | 联席会其他12个成员单位 | 2020年6月 | ||||||||||||
14.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 | 市林业局 | 联席会其他12个成员单位 | 2019年12月 | ||||||||||||
六、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 15.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 市林业局 | 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农业局 | 2020年12月 | |||||||||||
16.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 | 市林业局 | 环保、水利、农业 | 2018年12月 | ||||||||||||
七、保障措施 | 17.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 市林业局 | 联席会其他12个成员单位 | 2019年6月 | |||||||||||
18.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 市发改委 | 联席会其他11个成员单位 | 2019年6月 | ||||||||||||
19.加强宣传教育 | 市林业局 | 联席会其他12个成员单位 | 2018年12月 | ||||||||||||
20.制定本辖区湿地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 各县区人民政府 |
| 2018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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