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1412
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柳政规〔2019〕4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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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9〕42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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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9〕4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 州 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规〔201942

 

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州市规范校外

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728

柳州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156 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814号)精神,为切实减轻我市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构建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依法规范原则。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分类管理原则。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综合施策原则。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协同治理原则。强化全市统筹,落实以县(区)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确保综合治理积极稳妥推进。

二、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规范审批要求。本意见中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各级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自治区有关规定,促进对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的规范化。依据自治区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须有合法的名称。校外培训机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有必要的组织机构;须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须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相对稳定并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安全防范、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须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和教材;须有健全规范的办学章程和相应的培训、安全等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安全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须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法审批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决定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为营利或非营利性质。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如各县区成立有审批部门的,有关审批及登记按照县区确定的审批权责和程序办理。办学许可证实行“一址一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 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明确管理层级。原已在市级政府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经发证机关审验符合现行成立标准的,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依规下放到登记地址所在地县(区)教育和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进行监管;如不符合现行设置标准,应先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抄报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并由相关部门列为征信异常名录。原已在县级政府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经审验符合现行成立标准的,由所在地县(区)教育和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继续做好监管工作;如不符合现行设置标准,应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抄报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相关部门列为征信异常名录。以上工作2020630日前完成。

三、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一)规范教学计划。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课程要符合国家相应的课程标准,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报所在地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开展学科类培训要分时段、分学科、分年级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年级、学科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县(区)中小学校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聘用合格教师。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开设的培训项目和招生规模,配备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要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践行诚信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审批的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以及开展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收对象、进度、上课时间,培训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向所在地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在机构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自觉接受监督。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招生时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教师、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要建立学生培训档案制度,将培训对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班次、培训记录以及就读学校、年级、家长信息等记入档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各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按规定配置安防设施和人员,培训场所出入口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装视频图像采集系统,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车牌号,教室等重要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安全保卫力量要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视频监控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平台。培训场所内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止学生攀爬、坠落、触电、高空抛物等。招生规模要与培训场所相适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统一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施市场调节价,要依法依规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管理办法。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主确定,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四、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一)实行监管常态化。落实以县(区)为主的管理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管理工作机制。审批部门或教育部门负责依法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教育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按照权责清单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二)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推行黑名单和白名单公示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动态公布两类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及时更新。对通过审批登记、无不良办学行为或经整改验收合格,培训效果好、学生和家长比较满意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实行超标超前等违规培训,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等存在负面清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要归集至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五、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的领导。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党的要求教书育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校外活动中心、少年宫、研学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三)推进专项治理。各县(区)要扎实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全面摸排,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台账,对存在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确保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如期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四)强化考核问责。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的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对依法依规办学、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对违规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给予曝光,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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