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1464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政规〔2020〕2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柳州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柳政规〔2020〕22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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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0〕22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柳州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柳州市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桩工机械、旋挖机、平地机、叉车、铲车、起重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二、城中区、柳北区、柳南区(洛满镇、流山镇除外)、鱼峰区(里雍镇、白沙镇除外)划定为一类禁用区。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类禁用区使用。
三、柳江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以及柳南区的洛满镇、流山镇,鱼峰区的里雍镇、白沙镇划定为二类禁用区。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二类禁用区使用。自2022年1月1日起,禁止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二类禁用区使用。
四、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Ⅲ类限值,不能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要求申领环保标牌。
六、禁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重点办、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本通告要求。
八、本通告不适用于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九、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