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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9/2020-3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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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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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0〕2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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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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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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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20〕26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州市关于全面落实

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关于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818

关于全面落实永久

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贯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意义和总体要求

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是确保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施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为目标,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并建立健全“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巩固划定成果。进一步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逐步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牢牢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二、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一)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工作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部署的时间节点,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和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地理国情监测、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等成果为基础,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自然资源督察、土地资源全天候遥感监测、自治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专项检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农用地污染详查成果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全面核实,实事求是,找准划定不实、违法违规占用等问题,梳理问题清单,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制定分类处置措施,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编制整改补划方案,落实整改,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重点办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

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和口粮绝对安全、确保粮食种植规模基本稳定、确保耕作层不破坏的前提下,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有序规范引导,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国土调查中标注实际利用情况和管理信息,强化动态监督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树种,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201913日前已经种植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现状、对耕作层影响程度、坡度、林地性质等情况组织认定,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编制工作方案,在5年内予以恢复,并在林业变更调查中予以退出林地;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照要求补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妥善处理好生态退耕

对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经保护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并逐级上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论证确定后应逐步有序退出,退出后原则上在自然保护地所在县域范围内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在全市范围内予以补划;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对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

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下列符合生态退耕的耕地进行梳理统计,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实际种植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结合生态退耕有序退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生态退耕检查验收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以实际退耕面积核减有关县、区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和已实施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1.对不能实现水土保持的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

2.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

3.严重沙漠化和石漠化耕地;

4.严重污染无法恢复耕种的耕地;

5.移民搬迁确实无法耕种的耕地等。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约束性保护

(四)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识,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全市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核心要素摆在突出位置。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过程中,要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强化用地预审“闸门”作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充分发挥用地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要求。在项目用地选址阶段,各有关部门要坚守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律不予通过相关审批。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重点办、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以及有项目审批权限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1.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依据规划优化选址,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前提条件,采取工程技术等有效手段优化选址,切实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报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重大项目的范围详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或依法认定减少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照“保护优先、优化布局、优进劣出、提升质量”的工作要求,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2.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同时,通过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临时用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

土地使用者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土地使用者的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联合惩戒范围,实行相关惩罚机制。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造成无法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检查、卫片执法检查等,及时发现并纠正临时用地中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协调安排生态建设项目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有关要求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和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提出具有国家重大意义的生态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同意,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有关要求调整补划。其他景观公园、湖泊湿地、植树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等人造工程,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设置

1.对于非战略矿产,矿业权人依法申请新设矿业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将勘查或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的,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可申请新设矿业权。

2.对于经国家确定的战略性矿产(区分探矿和采矿阶段、油气和非油气矿产、露天和井下开采等情况),矿业权人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同时,要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申请人依法申请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地质勘查需临时用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地质勘查,经批准可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布设探井;试采以及取得采矿权后转为开采井的,可直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煤炭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矿业权人申请采矿权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采取露天、井下开采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采取露天方式开采的,开采项目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采取井下方式开采的,要在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中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性开发措施;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3.对于已设矿业权和永久基本农田发生空间重叠的,要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等日常监管。属于井下方式开采、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的露天开采及井下开采方式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部分,允许在原矿业权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但要按规定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已取得探矿权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按非油气战略性矿产管理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

(八)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高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提升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项目申报立项前所拟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体现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相关内容,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制定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和规划修改方案,确保调整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增加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调整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5%。调整方案应纳入村庄规划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并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规划。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耕地质量年度更新监测与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要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对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网络,更新耕地质量年度调查监测成果。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县、区、新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采取工程、化学、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农田整治、石漠化耕地整治、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工作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我市根据上级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任务目标,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要,在永久基本农田之外其他质量较好的耕地中合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要落实补划的,可直接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耕地补划前按一般耕地管理和使用,并根据补划和土地综合整治、农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新增加耕地情况,结合土地年度变更调查和当地未来一定时期内重大建设项目占用、生态建设等补划永久基本农田需求,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补充更新。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重点办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划好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和主体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奖惩并举,不断开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新局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柳州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柳政办函〔201931号)的责任分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贯彻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

(十二)严格监督检查,强化动态监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要纳入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作为土地审批、卫片执法等的重要依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地督察、年度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管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十三)强化永久基本农田考核机制

按照《柳州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柳政办〔201982号),落实县(区)、新区、乡镇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要作为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粮食安全首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情况与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相挂钩。对永久基本农田全天候监测、自治区永久基本农田动态监测、保护情况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要限期整改。

(十四)积极探索补偿激励机制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积极探索补偿激励机制,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发放要与耕地保护责任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挂钩,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方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统筹和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本行政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补办法和细则,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补偿激励机制。

(十五)突出宣传引导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推广基层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强化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主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识,营造自觉主动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良好氛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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