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需提供的档案材料有哪些?

来源: 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2021-06-01 17:50   

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安排工作条件提供相应的材料:

1.荣获平时二等功和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提供立功奖励登记表、证书原件和证章。

2.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的,提供士兵残疾等级评定表、残疾等级证书原件。

3.是烈士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原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