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发布日期: 2021-07-30 17:37   

一、制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具体工作部署,为全面推进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建设具体制定。

二、《暂行办法》出台的现实需求

一是贴近退役军人现实需求。广大退役军人长期在部队服役,在就业方面缺乏对地方就业形势的客观了解,造成退役后缺乏正确的就业观和系统的职业规划,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一系列的问题需要专业的指导帮扶。同时,广大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双创”实践,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暴露出缺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了解,在创业初期存在盲目性;缺乏系统的知识储备,无法应对创业中面临的金融、税务、企业管理等专业问题;缺乏创业经验,不能有效面对创业中的各项突发事件。因此,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力量,将热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专家、企业家、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退役军人纳入进来,为广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公益性指导和帮扶,符合广大退役军人的现实需求。二是引领多元服务的需要。《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明确“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库,引导导师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过程中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全社会了解、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氛围的形成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就业创业导师选聘的原则

一是广泛吸纳。鼓励更多热心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专业人士、有丰富就业创业经验的企业家、退役军人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二是严格标准。《暂行办法》明确了导师来源、导师条件,在广泛吸纳社会力量的基础上,确保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具备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帮扶的能力素质。三是公益为主。鼓励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向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公益性服务,对涉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引入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作为师资力量确需支付劳务报酬的,可参照有关文件执行。四是规范管理。从选聘、工作开展等环节都做到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四、《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包含5项内容,分别是总则、导师组成、工作职责、聘任与解聘、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导师定义、导师选聘。在导师选聘上,明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聘任的,具有就业创业专项知识或技能,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士,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工作开展需要自行选聘。

(二)导师组成。明确了导师的分类和各类导师需要具备的条件,明确了导师主要由具有军人情怀、热心于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企业家,熟悉经济、法律、金融、财税、创投、就业创业政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鼓励在就业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退役军人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三)工作职责。明确了导师要履行的职责,一是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培训、讲座、论坛、会议、沙龙等就业创业工作,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课题研究,针对退役军人个性化的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指导和创业智力帮扶。同时一些退役军人导师在开展上述工作的同时要协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军人退役不褪色,在投身经济社会建设过程中保持军人本色,发挥更大作用。

(四)聘任与解聘。明确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的任期年限及选聘程序,明确了导师在任期内解聘的条件。

(五)附则。明确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和发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