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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00MB1634646D/2021-13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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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桂退役军人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退役军人规〔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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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桂退役军人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发布日期: 2021-07-30 17:34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治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2021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年4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支持体系,加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具体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师是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聘任的,具有就业创业指导的专业知识或专项技能,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士。

第三条就业创业导师由自治区、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选聘和管理。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库,实行动态更新。

第四条就业创业导师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宣传、指导、帮扶工作。

第二章  导师组成

第五条就业创业导师主要由具有军人情怀、热衷于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企业家,熟悉经济、法律、金融、财税、创投、就业创业政策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在就业创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退役军人组成。

第六条就业创业导师分为创业导师、创业宣讲师、职业规划师三类。

(一)创业导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项目指导、创业资源对接、创业过程帮扶。

(二)创业宣讲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经验、行业创业技术分享,创业典型案例宣讲。

(三)职业规划师: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形势分析,就业求职、职业规划指导。

第七条就业创业导师必须具备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心公益、政治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等基本条件,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创业导师。

1.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财务、人力资源、法务、融资、就业创业等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员。

2.具有丰富的创业经历或创业指导工作经验,能为退役军人提供企业管理、项目把控、政策导入和移植等相关辅导和帮扶。

3. 具有对接金融机构、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或基金的资源渠道或为上述机构的高级合伙人,有丰富的投融资经验。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中从事创业创新工作的专家学者。

(二)创业宣讲师。

1.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动态的企业创始人或合伙人,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能够就所从事行业的发展为退役军人提供形势分析、经验借鉴。

2. 优秀的退役军人企业家、退役军人创业者,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3.了解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熟悉创业创新政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职业规划师。

1.人力资源或管理咨询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就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规划工作经验。

2.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熟悉就业政策、了解掌握区内外就业动态。

3. 各类就业见习机构负责人,了解掌握行业、区域用工需求。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就业创业导师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大赛、论坛、会议、培训、讲座、沙龙等活动;

(二)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初期的退役军人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三)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课题研究,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四)保持与就业创业退役军人群体沟通联系,及时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的职业规划、就业求职、创业创新指导帮扶;

(五)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协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 工作,引导广大退役军人退役不褪色;

(七)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就业创业导师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公益性帮扶活动。作为师资力量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讲座、培训的,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支付劳务报酬。

聘任与解聘  第四章

第十条就业创业导师实行选聘制,任期3年。履行以下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就业创业导师选聘。

(二)资格审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自荐或推荐的导师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征求自荐或推荐的人选所在单位意见;

(三)社会公示。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人,须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颁发聘书。由发布征集选聘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选聘人颁发聘书。

对申报上一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的,由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审核批准后,由批准部门颁发聘书,并向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就业创业处报备;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委托广西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选聘并对各市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由自治区退役军人厅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参加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含2次)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三)擅自披露项目论证咨询所涉及商业、政策信息,引起法律纠纷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不公正履行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五)以导师名义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退役军人形象的;

(六)列入社会失信名单,或泄露国家秘密、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七)其他不适宜履行导师职责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