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工作流程
烈士评定工作流程
受理(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局)——
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包含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牺牲人员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等。
其他当事人或者目击者证明材料。如果是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终审判决书等材料。
当地派出所询问或讯问笔录。
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初审——
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形成初审意见上报本级政府。
如发现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要求补充。
如不符合评定烈士情形的,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解释相应的政策。
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预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通过预审后再走正式申报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调查审核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调查审核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调查审核意见)
申办——
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形成初审意见上报本级政府。
审核、评定——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地市级人民政府上报的烈士评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评定为烈士的批复,主送市级人民政府,并抄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和县级人民政府。
告知申请人——
评定烈士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必须在《烈士褒扬信息管理系统》中“烈士备案”栏录入烈士及烈属相关信息,并将同步到烈士及家属栏中。申请人收到自治区政府的批复后,若有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提醒符合条件的持证人提出申请打印《烈士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