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废止《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2009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柳政办〔2009〕185号)文件,为推进全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伴随经济社会飞速发展,该文件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一是跨度时间长。该文件自发布实施将近17年,期间一直未修改完善。2023年以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桂退役军人规〔202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桂退役军人规〔2024〕1号)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丰富了保障内容、畅通了保障渠道、完善了部门职责、增进了工作合力。二是保障标准低。由于该文件明确的补助资金比例立足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年度住院报销封顶额度仅5000元、门诊报销封顶额度仅200元,难以满足优抚对象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服务需求。
综上所述,我局拟上报市人民政府建议废止《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柳政办〔2009〕185号)文件。同时,参照自治区做法,联合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新的《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或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制定本县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方式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发送至:lzsyfk@163.com。并在邮件标题上注明“废止《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和建议”字样。
方式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邮寄至: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66号,邮政编码:545000。并在信封上请注明“废止《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意见和建议”字样。
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8日,联系电话: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0772-2856028.
附件:1.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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