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4部门关于持续 推进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 结算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2026-08-24 10:30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2025年我市正式启动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已与140家公立医疗机构签约,覆盖率达84.3%,有效实现了“零垫资、零跑腿”,切实减轻了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然而,离上级“辖区内市、县、乡三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的要求仍有差距。现就持续推进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机构范围

本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及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二、“一站式”结算适用的优抚对象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并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金和医疗保障的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三、医疗费用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范围与结算方式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以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不含超限价部分及自费药品、耗材、服务项目)费用(即医疗结算清单上的“个人自付”金额),在对象办理出院或门诊费用结算时,由医疗机构通过系统一次性结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严禁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属于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项目等费用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比例为:按照不同优抚对象类型对应的补助比例核算医疗补助金额,即“个人自付”金额乘以该对象对应的补助比例。

各县(区)补助执行标准,由本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商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历年医疗补助资金申报情况、以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可用额度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并在县(区)各医疗机构的“一站式”结算窗口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公示。

四、费用结算方式

(一)对象费用结算

优抚对象办理就医结算时,应持身份证及残疾军人证、退役军人优待证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以及相应医疗费用结算材料,到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窗口办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广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管理系统”录入对象信息及符合补助范围的费用信息,系统自动运算出对象最终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已在医疗机构完成费用“一站式”结算的,无需再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复申请补助。若优抚对象未能在每月或每季度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办理,可自行前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原渠道申请补助。

(二)医疗机构结算

医疗机构原则上按月度或季度申请一次补助资金结算,应在每个月或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通过系统将本期医疗补助对账信息推送至相关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收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本级财政局经费批复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结算拨付给医疗机构。

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因经费问题超过60个工作日未完成结算,医疗机构可书面告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处理。

(三)补助经费保障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经费,从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县(区)按相关规定统筹解决。

五、部门职能分工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负责政策宣传与解释;及时将可享受医疗补助的对象名单、身份信息、补助比例等信息推送至各医疗机构,信息变动时随时更新并正式书面告知;负责医疗补助费用的结算拨付;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窗口人员开展系统操作培训;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本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执行标准;负责指导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医疗补助申请的受理与初审;负责在系统中录入新增医疗机构信息。

(二)财政部门

负责及时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卫生健康部门

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协调开放定点医疗机构卫生专网访问权限,以支持广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平台运行。

(四)医疗保障部门

负责落实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主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按需共享优抚对象医保结算后的相关信息。

(五)医疗机构

负责设置“一站式”结算服务窗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按时推送医疗补助结算数据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严格履行优抚对象个人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优抚对象优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原渠道申请报销。

(二)各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应各指定一名专人作为该项工作的联系人,负责沟通协调及材料交接等工作。

(三)本通知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若上级出台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对于尚未签约的公立医疗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主动对接,力争在10月底前实现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请联系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联系电话:0772-2856028

附件:1.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流程图

2.未签约公立医疗机构名单

3.柳州市部分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合作协议(模版)

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