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1309
- 主题分类: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政规〔2018〕2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规〔2018〕23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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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政规〔2018〕23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柳 州 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规〔2018〕2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3日
柳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牧大县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养殖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全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
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根据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不同环境条件,以畜禽养殖废弃物肥料化利用还田、还林、还果等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有益微生物堆肥发酵、有机肥加工、沼液沼渣就近还田利用等处理模式,推动种养殖结合、生态循环农业整体发展。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主体。畜禽养殖场(企业、户)是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主体,依法承担治理责任。
政府引导,多方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落实养殖场(企业、户)主体责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构建“政府扶持引导、养殖场(企业、户)投入为主、市场资源运作,社会资本参与”的多方投入发展机制,形成共同推进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畜牧养殖和生猪调出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率先实现上述目标。争取建设1-2个国家或自治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号)确定的任务和工作时限要求,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加快推进禁养区地理标注工作,制定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确保在2018年底前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关闭或搬迁。(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基本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按照“养殖场(企业、户)为主体,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要组织推进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养殖废弃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以政府扶持为辅,养殖业主投入为主,形成共同治理机制。养殖场(企业、户)结合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建设相应的养殖粪污物储存、处理或发酵堆肥设施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企业(户)、有机肥厂等签订粪污购销协议,实现养殖粪污肥料化还田利用。到2018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76.7%以上。到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对未按照要求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 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制度。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及散养户的管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会同环保、畜牧、国土、城管等加强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按照畜禽养殖规模,制定养分资源综合利用计划,明确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模式,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严格执行粪污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 畜禽规模养殖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未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或未委托第三方进行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且综合利用后不达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1. 各县区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把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监管内容纳入上级或有关部门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互联互通的管理平台。全市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畜禽规模养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红黑榜”制度,设立畜禽养殖污染举报投诉电话,加快构建社会共治新局面。(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 各县区要根据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县域畜禽养殖总量。(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4. 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根据固定开展畜禽养殖场监测工作,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消减量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1.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把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列入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内容。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组织协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计划要具体到建设内容、完成时间,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县区畜禽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要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备案。(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 各县区及市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柳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要求,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
1.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畜禽养殖场是养殖废弃物治理的主体,应自行配套建设粪污治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按照 “谁产污,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受罚”为原则,由畜禽养殖业主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签订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承诺书。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鼓励支持畜禽养殖户委托第三方进行畜禽粪污处理,鼓励支持畜禽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业主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粪污。(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 对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业主,凡属于农业龙头企业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经营许可证、“三品一标”认证、标准化示范场、生态养殖认证、排污许可证等资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撤销龙头企业称号及相关资格。(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七)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并纳入市、县区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由水产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根据柳州市实际,参照自治区有关考核办法,制定柳州市考核办法,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开展考核,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将考核结果报送市党委组织部。(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八)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1. 各县区特别是畜牧业养殖大县、生猪调出大县要科学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围绕完成县域粪污资源化利用总体目标,制定每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内容和粪污养分管理计划。蔗果菜茶等农业大县要制定和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计划,落实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料原料和质量的监管、认证,充分发挥畜禽粪污优质肥料属性,支持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社会服务组织发展有机肥生产,支持中小畜禽养殖场采取堆肥发酵就近还田利用。(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各县区要按照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县域畜禽养殖总量。根据畜禽养殖总量、养殖场分布和规模种植情况,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机制运营要求,合理布局建设畜禽粪污、沼气副产品和农业废弃物收运、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和服务组织,配套建设有机肥厂和农业废弃物初加工厂。(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 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和企业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县域或特定区域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行总承包。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支持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力建设,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4. 鼓励支持畜牧大县与蔗果菜茶等农业大县或畜禽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业主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建立种植产品质量认证与使用有机肥关联制度,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柳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我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由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由市绩效办、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地税局、质监局、农机局、国税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水产畜牧兽医局要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1. 市、县财政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加强政策资金扶持引导力度,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大力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争取中央、自治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等项目,按规定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和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各县区种养结合整县推进。(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积极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对粪污收、储、运以及有机肥加工使用的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进行补贴。(市农机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1. 对采用零污水养殖工艺、没有污水排放、粪污全量资源化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从2018年1月1日起,暂免征环境保护税。(市地税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利用沼气发电上网的大中型沼气工程,按规定享受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利用畜禽粪便等资源产生的沼气发电取得的电力收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市国税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对销售利用畜禽粪便等资源产生的沼气取得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解决用地用电问题
1. 将畜禽规模养殖和以畜禽养殖(含种植)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厂、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列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的,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鼓励建设多(高)层养殖栏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 对处理利用畜禽养殖(种植)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和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的电价,按分类用电政策执行。(市物价局、供电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加快农牧业转型升级
1. 优化调整生猪养殖布局,向优势特色种植业主产区域和环境容量大的区域转移产能。大力发展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配置节水控污、自动清粪、自动投喂、环境控制、粪污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现代化装备设施,推广应用饲料精准配方、全程益生菌发酵技术,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和养殖效益,实现粪污源头减量和末端利用便利化。以生态养殖场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把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蔗果菜茶重点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成有机肥使用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县(片)。(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六)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
1. 根据完成县域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的总体要求,扶持建设一批利用畜禽养殖(种植)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等生态产业企业,形成农牧结合主导平台;鼓励支持有机肥加工企业选用先进设备设施工艺,优化配方配比,提升有机肥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利用便利性和效益为导向,示范引导规模养殖场选用科学有效、适用实用养殖工艺和粪污处理利用模式。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强化科技引领,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成果转化及推广。鼓励科技企业根据各地、畜禽类别、规模养殖场实际情况,进行相关技术应用。引导畜禽养殖场根据各自养殖情况、栏舍特点,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模式。在应用现有技术基础上,鼓励相关企业研究开发新型环保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鼓励使用有机微量元素。(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附件:2018-2020年柳州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任务和工
作清单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
2018-2020年柳州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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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
时间 |
牵头单位 |
主体责任单位 |
重点任务
重点任务
重点任务 |
1.各县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6.70%以上 |
2018年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2.争取建设1-2个国家或自治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县 |
2018—2020年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柳江区、柳城县人民政府 |
|
3.各县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
2020年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
4.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2018年 |
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
5.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
2018年 |
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
6.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
2018年 |
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
7.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 |
2018年 |
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
8.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
2018年 |
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
9.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
2018年 |
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
10.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
2018—2020年 |
市财政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
11.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
2018—2020年 |
市地税局、国税局、发展和改革委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
12.解决用地用电问题 |
2018—2020年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物价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
13.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
2018—2020年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
14.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 |
2018—2020年 |
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科技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
|
15.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
2018—2020年 |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