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4210R/2021-26626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标  题: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政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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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已经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115


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原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的规定和要求,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修订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城乡饮用水源、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着力推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养殖,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如猪、牛、羊、马、驴、鸡、鸭、鹅、兔、鸽、鹌鹑等畜禽品种。

(二)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46号)中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1.生猪养殖场所:年出栏500头以上或存栏300头以上;

2.肉牛养殖场所:年出栏50头以上或存栏100头以上;

3.奶牛养殖场所:存栏100头以上;

4.肉禽养殖场所:年出栏10000只以上或存栏5000只以上;

5.蛋禽养殖场所:存栏2000只以上;

6.肉羊养殖场所:年出栏100只以上或存栏100只以上;

7.其他畜禽养殖场所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柳州实际。

四、划定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地: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自然公园核心区域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和自然公园非核心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依据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

(三)《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柳州市中心城区域(柳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按新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执行)。

(四)城镇居民区、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取消限养区,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须在20211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调整并印发实施。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柳州市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柳政办〔20151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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