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4210R/2026-16394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年10月12日
- 标 题:
- 柳政规〔2026〕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6年柳州市市辖区(除柳江区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政规〔2026〕8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12日
- 效力状态:
- 相关解读:
柳政规〔2026〕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6年柳州市市辖区(除柳江区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26年柳州市市辖区
(除柳江区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对现行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了更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柳北区、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柳江区和各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柳江区及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公布。
二、本通知没有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其补偿标准可参照本通知中类似或相近的补偿标准执行;无法参照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区征地机构和被征收权利人通过市场询价协商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三、收回国有农用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自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抢建的地上附着物、抢栽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1日起实施,《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柳州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3〕8号)同时停止执行。在本通知公布实施之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柳州市市辖区(除柳江区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026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12日印发

桂公网安备450205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