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MB1634646D/2026-0596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4月16日
- 标 题:
- 柳退役军人规〔2026〕1 号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退役军人特殊困难帮扶援助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退役军人规〔2026〕1 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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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退役军人规〔2026〕1 号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退役军人特殊困难帮扶援助办法(2026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工作,着力解决退役军人急难愁盼问题,持续提高退役军人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 2020 年印发的《柳州市退役军人特殊困难帮扶援助办法》(柳退役军人规〔2020〕2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柳州市退役军人特殊困难帮扶援助办法(202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柳州市退役军人特殊困难帮扶援助办法》(柳退役军人规〔2020〕2 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6日
柳州市退役军人特殊困难帮扶援助办法
(2026年修订)
第一条 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为切实解决好退役军人的实际困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桂退役军人发〔2020〕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20〕56号)、《广西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助对象。本办法所称困难退役军人是指因服役期间致残、患有重大疾病(附件1)、长期失业、旧伤复发、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困难条件下向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
第三条 援助情形与标准。符合申请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按以下标准给予帮扶:
(一)医疗困难帮扶。申请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现金支付负担仍过重的,按以下标准帮扶援助:
1.单次住院结算票据中的个人现金支付在3000元-5000元(含)的,给予一次性500元帮扶。
2.单次住院结算票据中的个人现金支付在5000元-10000元(含)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帮扶。
3.单次住院结算票据中的个人现金支付在10000元-20000元(含)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帮扶。
4.单次住院结算票据中的个人现金支付在20000元-30000元(含)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帮扶。
5.单次住院结算票据中的个人现金支付在30000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帮扶。
申请人已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其他救助的,不能重复申请。
(二)就学困难帮扶。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子女在高中阶段或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学期间,学杂费负担过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解决的,在读期间,按照每名学生每学年2000元给予帮扶。
(三)意外困难帮扶。存在以下意外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1000-5000元救助金:
1.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家庭因发生自然灾害(无法抗拒的)或火灾,造成家庭财产全部受损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部分受损的根据受损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2000元。
2.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除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重伤住院治疗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3.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对象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同一情形救助,同一申请人一年内申请不超过3次且救助金累计不超过5000元。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情形的,按其最困难的一种情形给予帮扶援助。
第四条 申请援助流程。申请医疗困难帮扶的,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申请;申请就学困难帮扶的,应在就读本学年内申请;申请意外困难帮扶的,应在发生意外事故后12个月内申请。并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户籍所在村委(社区),村委(社区)提出审查意见,并盖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属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申请人所在企业已破产、倒闭或事实已不存在的,申请人需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
申请人书写或提交申请报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直系亲属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社区)代为书写和提交申请报告。
(二)审核。村委(社区)入户核查,信息核对审查无误并公示5日后,将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进行审核确认后,上报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予以确认。
(三)复核。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复核,完成复核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办理。
(四)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室提出审核意见,审批通过后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救助金发放。
第五条 申请援助材料。申请帮扶援助材料除提供个人申请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已享受的救助事项及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签字并按手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军人证明等复印件外,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项条件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单位或者领取退休金(城乡居民养老金),或有其他收入的,提供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银行流水。
2.单位证明。内容包括确定该对象的家庭情况是否属实,如单位倒闭的可到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或者相关行政部门开具家庭困难情况属实的证明并盖章。
3.《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结算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即发票)等合法医疗正式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
4.符合第三条第(一)项条件去世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二)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学费收据等。
(三)符合第三条第(三)项条件的,需提供相关的困难证明材料。
第六条 援助资金发放。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财务制度将救助金下拨其所在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再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给申请人,相关票据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业务科室负责存档备查。
第七条 援助资金渠道。帮扶援助所需经费从上级下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解困经费、各级安排的帮扶解困资金中解决(各级应将帮扶解困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审批通过的帮扶对象名单,各县(区)应及时录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相关法律责任。帮扶援助资金发放过程中,若有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虚报、冒领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除责令退回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户籍迁出的不列入帮扶救助范围)。各县(区)本级安排的帮扶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14日印发的《柳州市退役军人特殊困难帮扶援助办法》不再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提交的申请,按本办法办理审批。
附件:
1.关于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家庭变故的说明
2.柳州市困难退役军人申请帮扶援助审批表
3.XX单位(村、社区)关于XX基本情况的证明
4.年度困难退役军人申请帮扶援助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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